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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葬服務(棺葬)

現時,食物環境衞生署轄下的四個公眾墳場設有土葬墓地,可供市民申請安葬先人遺體。此外,市民亦可將先人遺體安葬到私營墳場的墓地。有關申請手續及收費詳情,須直接向個別墳場的管理機構查詢。

設有棺葬墓地的公眾墳場

墳場 電話 辦公時間 開放時間
和合石墳場 2675 5296 上午 8 時正 至 下午 5 時正 上午 6 時 30 分 至 下午 7 時 30 分
長洲墳場 * 2981 5442 上午 8 時 30 分 至 下午 5 時 30 分
大澳墳場 *
梅窩禮智園墳場 *
2852 3606 上午 8 時 45 分 至 下午 1 時正
下午 2 時正 至 下午 6 時正
* 離世者須為島上原居村民、真正居民、或為他們的未成年子女。申請人必須出示由有關鄉事委員會發出的證明信及先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作出的法定聲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

根據現行政策,申請人須為已安葬於公眾墳場滿六年的先人撿拾骨殖。撿拾後,申請人可選擇將骨殖安葬於公眾墳場的金塔墓穴,或申請將骨殖火化為骨灰。

土葬服務申請流程

與擬安葬遺體的有關墳場辦事處預約安葬日期

安葬當天,到有關墳場辦事處遞交以下文件:

  • 填妥的「申請安葬於公眾墳場」表格[FEHB 144]
    (須填寫已聘用的持牌殮葬商資料,並由殮葬商蓋上食環署認可的印章)
  • 「死亡登記證明書」[表格 10](俗稱「土葬紙」)

    「授權埋葬屍體命令證明書」[表格 11](俗稱「土葬令」)
  • 先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 如申請在離島區的骨灰龕位,須同時提交:
    • 由離島鄉事委員會發出的證明文件正本,證明首位先人為離島區原居民,或已在離島區連續居住當地不少於七年的真正居民或他們的未成年子女(長洲則為十年);及
    • 首位先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作出的法定聲明文件正本,聲明首位先人為離島區原居民,或已在離島區連續居住當地不少於七年的真正居民或他們的未成年子女(長洲則為十年)。

食環署職員核實有關文件,並為申請人編配棺葬墓地

由所聘用的持牌殮葬商安葬先人遺體到已獲編配的棺葬墓地內及設置墓碑

食環署經由申請人所聘用的持牌殮葬商收取所需費用

安葬滿六年後,申請撿拾骨殖

申請將骨殖安葬於公眾墳場的金塔墓穴,或火化為骨灰

  • 食物環境衞生署每年在政府憲報頒布規令,規定凡葬於公眾墳場墓穴已逾六年的骸骨,必須遷移或撿拾。
  • 若在指定限期屆滿時仍未撿拾骨殖,食環署會代為撿拾,並將之火化,然後把骨灰安葬於沙嶺墳場公墓內。
  • 市民必須安排由已獲登記石廠承辦商撿拾骨殖。在撿拾骨殖後,可選擇申請將其火化、 重葬於公眾/私營墳場金塔墓穴,或安放於私營墳場骨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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