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骨灰
由於先人骨灰經過高溫處理,故不會引致公共衞生問題。火化後的先人骨灰有不同處理方式,常見的處理方法如下:
- 撒放在指定海域;
- 撒放在政府管理或私營墳場內的紀念花園;
- 安放在政府管理的骨灰安置所;
- 加葬於公眾墳場金塔位;
- 安放在持牌私營骨灰安置所;
- 安放在家中(不多於十名先人骨灰);及
- 使用本署骨灰暫存服務。
申請安放或加放先人骨灰於本署骨灰龕位時,如無法提供先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證,後人可查找其他替代文件,以證明先人生前為香港居民。這些文件包括載有先人姓名及其香港身份證號碼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港證、香港護照、公共房屋居住證明、運輸署發出的駕駛執照、醫管局轄下醫療機構的就診紀錄等。申請人亦可向入境事務處申請「登記事項證明書」用作證明其香港居民身份 。
沒有。《2019 年公眾衞生及市政(費用)(修訂)規例》生效後,所有本署的骨灰龕位(包括重用骨灰龕位)均為可續期骨灰龕位,但不會影響現有已經編配給市民永久使用的公眾骨灰龕位。
由骨灰龕位安放期屆滿當日開始,食環署會給予相關人士兩年的寬限期,在這段期間(跨越春秋二祭兩次)沒有聯絡食環署為骨灰龕位續期,食環署會展開適當程序,把骨灰龕位內的骨灰(連同其容器)及相關物品(如有)移走,然後以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置,以便騰空骨灰龕位重新編配。食環署會把骨灰的最終處理方式和地點妥為記錄,假若日後有後人出現,查詢骨灰情況時,可向其提供相關資料。
更新獲編配龕位人士及提名代表之資料,只適用於可續期骨灰龕位。獲編配龕位人士或提名代表可於下列網址登入有關系統並更新資料:https://app.fehd.gov.hk/nicontact/regupdate.jsf?lang=zh-HK
有關「在公眾骨灰安置所及紀念花園提供牌匾及安裝等服務承辦商」的名單及地址,已上載於食環署網頁:https://www.fehd.gov.hk/tc_chi/cc/lrm.pdf
網上預約工程服務只供已登記業內人士使用,可供預約工程的日期為申請當天之後的第三天至九十二天。如市民只於紀念花園撒放骨灰,則最快可三日前聯絡相關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向本署申請預約工程。
食環署已放寬公眾骨灰龕位的存放限制。如有需要,標準骨灰龕位可安放多於兩位先人的骨灰,而大型骨灰龕位可安放多於四位先人的骨灰(龕位大小會因個別場地而有所不同)。
市民可向食環署申請於已放有先人骨灰的龕位加放其親屬的骨灰。申請人必須為該靈灰龕位的持證人。加放骨灰的先人必須為首位安放先人的近親或有密切關係。近親是指與首位安葬的先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親、配偶的母親、媳婦、女婿或父系或母系直系後裔。密切關係是指首位先人與加放先人之間雖然不符合「近親」的定義,但兩者有密切的關係,例如同夫姊妹、養父子、同居密友等。
先人骨灰可安放在家中,而數目不多於十名先人骨灰。
目前,位於葵涌火葬場的骨灰暫存設施只接受存放骨灰袋(骨灰甕恕不接納);而位於和合石靈灰安置所的骨灰暫存設施只接受存放骨灰甕(骨灰袋恕不接納)。申請骨灰暫存服務的存放期分為三、六或十二個月,期滿可續期,收費為每月港幣 80 元。有關費用會不時調整,以付款當日的規定收費為準。
市民如需拜祭先人,可以使用有關骨灰暫存設施附近靈灰安置所內的現有設施進行拜祭。
申請人(須為「領取骨灰許可證」的持證人或獲其書面授權的人士)必須攜帶已填妥的「申請骨灰暫存服務」表格[FEHB 251],連同相關文件的正本及副本,親身遞交到食環署位於紅磡或跑馬地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如以郵遞/傳真(傳真號碼:2765 6402)/電郵(cc@fehd.gov.hk)等方式遞交申請,須提交所需文件的副本,並在本署職員約見申請人時,提供有關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實。骨灰暫存服務的開始存放日期由食環署編配。食環署在接獲申請後,一般會在十個工作天內完成批核。
於骨灰暫存服務存放期屆滿前一個月,食環署會向申請人發出續期或領回先人骨灰通知書,並附有「網上繳費認證號碼」。申請人可直接到食環署位於紅磡或跑馬地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或長沙灣火葬預訂辦事處辦理續期手續或選擇在網上辦理續期及繳付所需費用。
申請人或獲其授權人士須在擬取回骨灰日期不少於三個工作天前,與有關骨灰暫存設施辦事處職員預約。而於取回骨灰當日,攜帶以下文件的正本,親身前往有關骨灰暫存設施辦事處辦理手續。
-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 先人之「領取骨灰許可證」或「火葬證明書」正本。
- 骨灰暫存收據的正本。
- 授權信、申請人及獲授權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如適用)。
如在擬取回骨灰日期前有過期費用未繳付,申請人或獲其授權人士須在擬取回骨灰日期不少於三個工作天前先到食環署位於紅磡或跑馬地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或長沙灣火葬預訂辦事處繳交有關費用,才可取回先人骨灰。
骨灰暫存服務費用的計算方法,是以獲編配的存放骨灰日期起,至取回骨灰的日期為計算基準。若申請人於獲編配及已繳交費用的骨灰暫存服務存放期內申請取回骨灰,退款將以存放期內剩餘月數計算(日數不足一個月者不獲退款)。
申請人須於取回骨灰當日,提交「准許使用骨灰暫存服務費用收據」正本,辦理有關手續。食環署在接獲申請後,一般會在兩個月內完成處理,其後以劃線支票郵寄到申請人的聯絡地址。
現時,把先人骨灰運入或運出香港,均無須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申請。
然而,有些國家或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火葬證明書」及「遷移骨灰許可證」,才准許骨灰從香港運往當地。如有需要,食環署港島或九龍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可為曾於本署轄下火葬場火化的先人發出上述證明書/許可證。有關詳情已載於本署網頁。